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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好位 作贡献——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思考
  • 2017-08-07 17:09
  • 来源: 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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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黄志光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动龙门发展追赶跨越中肩负着重大责任,认真开展好“我为龙门发展作贡献”学习实践活动,对于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党员干部整体素质,提高人大依法履职水平,充分发挥人大的重要作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人结合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更好地为龙门发展作贡献,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总结创新实践、分析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和加强的思路措施。

一、基本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大的职责日益明确、机构设置日益完善、作用发挥日益明显。近几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求真务实,积极作为,为推进我县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紧扣中心工作抓好服务保障。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坚持对党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来推动人大工作。始终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决大事”,正确处理人大决定与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关系,自觉置身于龙门经济发展大局思考和谋划人大工作,抓住党委关心、群众关注的大事,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积极推动“三院”项目、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入城大道改建工程,以及城乡生活垃圾无缝对接一体化处理项目、“120”急救中心网络建设等重大项目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盯紧重点关键抓好依法监督。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促进“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先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职业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游法、预算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纠正了执法中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龙门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三)围绕党委意图抓好人事任免。把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原则有机结合,严格按照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依法任免干部。在做好任前审查、法律考试、表态发言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坚持把任免权与监督权、监督事与监督人、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人大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促进受任干部牢记宗旨、勤政廉政、依法履职,努力实现党委意图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四)坚持方式创新抓好代表工作。高度重视代表工作,积极探索代表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形式,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营造良好的环境,有效发挥代表作用。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提代表素质,搭建履职平台,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做法,得到了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尤其是进一步丰富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抓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履职能力。完善和创新人大代表创建和谐责任区和“五个带头人”活动机制,充分发挥了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了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结合乡镇设立的司法惠民工作站,扎实开展监督和服务司法惠民工作,着力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丰富代表活动的内容,开展调研视察活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建设的民生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或建议督办情况开展视察和调研。

(五)立足社会稳定抓好矛盾化解。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接待和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加强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和信访综合分析,制定和完善了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的领导值班、信访接待日、约访人民群众暂行办法等制度,拓宽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的渠道,努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去年换届至今,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46件次,其中接待来访群众30批63人次。

(六)突出作风转变抓好自身建设。积极开展作风建设,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务实型、和谐型”的人大机关。定期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班,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坚持以制度规范人大各项工作,通过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使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为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加强人大工作宣传与理论研究,密切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加强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优化机关干部的整体结构,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我为龙门发展作贡献”学习实践活动,本人对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梳理出一些问题。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还不够明晰,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所以“重大事项”的内容也不一样。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意识不够强。不仅政府存在,人大也存在。在重大事项的决定中,政府没有完全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人大在这方面也常常默认,没有提出严格要求。二是范围不明确。对人大没有明确规定的、很难把握的重大事项,因人大没有细化,政府也不与人大联系,是否需要向人大报告难以确定。对哪些属于应该由人大作出决定的事项、哪些属于政府可以直接决定而无须报告并作出决定的事项模糊不清。三是操作中不规范。“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往往就一些本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却没有报告或未及时报告。

(二)报告工作的时限意识还不够强,制度不完善。“一府两院”需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多数时候没按规定时效报送,往往是在会议即将召开前送到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会议时间短而又不了解情况,很难有较高的审议质量。

(三)人大常委会在党委决定人事安排方案上的知情渠道还不够畅通。一是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自身对此问题缺乏深度认识。党委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人事方案存在简单化的现象,一是没有制度保证,因而不规范;二是没有很好地把党委的决定权与人大任免权统一起来,没有很好地解决人大常委会的知情问题。三是党委组织部门在审查干部时,没有人大常委会人事部门的参与,使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免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缺乏较详细的了解。由于知情不够,使干部任免处于“党委决定、人大举手”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四是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人事部门缺乏经常性沟通,没有建立健全联系通报制度。五是任后监督缺乏“刚性”,监督的力度不大、效果不很明显。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其结果没有向党委汇报,使述职评议成果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四)政府对执行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力度还不够,缺乏主动性。一是被动执行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动报告的意识不强,执行中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二是政府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缺乏力度,甚至有时有“应付”的现象。三是有的政府部门对执行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重视不够,部门起草报告简单,政府领导“把关”轻率。

(五)人大监督的效果还不够好,有一定难度。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监督重点不突出。监督的力度不够,形式、内容较简单,对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因碍于情面或感到问题复杂、棘手等等而敷衍了事。二是实质性监督乏力,效果不明显,缺少跟踪检查和督促问题解决的后劲。三是监督的主动性不强,存在被动监督情况。

(六)部分代表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还不够强。县乡人大代表都是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素质参差不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有些乡镇人大代表,除了出席人代会外,较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平时也很少联系选民,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也较少,履职的积极性和发挥作用的主动性不高。

(七)县人大机关人员编制不足。龙门县人大机关现有编制17个,其中公务员编制14名,龙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6名。按“三定”方案,工委、室领导职数18人,领导职数比编制数多,不利于工作开展。

(八)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交流力度还不够大。尽管县委对人大干部的培养也很重视,但在统筹安排干部问题上,一是人大机关干部没有形成年龄梯级,年龄结构整体还显得老化;二是人大机关干部流动与党政机关相比十分缓慢,“进出口”不通畅,“只进不出”现象严重。

三、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主要对策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和《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加强县乡人大建设上有新突破,进一步推动县级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职积极作为。县人大常委会要始终紧扣地方中心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推进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在脱贫攻坚、助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把求真务实要求贯穿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顺应老百姓和代表的期盼,推进民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真正发挥好人大职能作用。

(二)加强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人大地位。坚持和依靠党委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把始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把始终坚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要自觉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县人民的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的权威和团结统一,保证党委意图在国家权力机关的贯彻落实。要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谋划和推进人大工作,紧扣县委意图和要求行使人大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履职的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在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决定重大事项前,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定期向党委汇报人大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委支持,进一步推动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为人大机关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与党委在思想上同心、政治上同向、工作上同行、行动上同步。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决定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使决定权的意识。要主动地围绕党委决策,抓大事,议大事,对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定。在决策程序上,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审议、表决党委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主张与意图,或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贯彻党委意图,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审议重大事项,依法作出有关决议决定。二是“一府两院”要按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及时提交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后,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及时报告,并主动把应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备案。

(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党委要重视人大监督工作,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党委的支持和重视,是人大行使监督权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二是县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廉政建设、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工作。要突出抓好法律监督。每年要重点选择几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要突出抓好工作监督。要健全监督制度,规范监督行为,建立监督畅通机制,探索新的监督途径,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权,敢于坚持原则,克服疲软问题。三是“一府两院”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人大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和询问等各项监督活动,认真听取和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条原则。依法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从根本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保证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一是要主动与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人大常委会人事部门与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制度和联合审查干部制度,主动地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党委人事安排方案。对凡是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人大人事部门应事先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联系,将有关材料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以利人大常委会按议程表决。同时,要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党委组织意图的实现。二是县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探索任后监督的手段,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强对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与考核,凡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要向人大常委会报送任期内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总结,便于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所任命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六)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工作,加强人大代表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支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代表合法权益的氛围。一是要加强代表工作,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建立完善代表视察、信访办理、建议督办、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联系选民等制度,积极推广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等做法和经验,努力规范代表工作,充分调动代表执行职务的积极性,使代表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二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代表知情知政和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三是要建立健全组成人员定期走访代表制度,了解和反映代表活动情况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为代表履行职务排忧解难。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切实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要不断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夯实人大工作基础,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一是要高度重视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强的人大干部队伍。要加强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广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把学习讲话精神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知行合。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解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编制紧缺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要把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配备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计划,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有计划地安排一些优秀年轻干部进入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以增强人大工作活力。三是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要与党委、政府机关的干部一视同仁。人大机关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选调、培训、下派锻炼和提拔使用上要同等对待,逐步实现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的合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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