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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基本职权
  • 2019-02-01 11:17
  • 来源: 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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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我县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全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级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免;在县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其它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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