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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办法
  • 2018-12-27 09:03
  • 来源: 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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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26日龙门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及省实施代表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听取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反映;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遇到特殊情况(包括病重、病故、重大事故或人身自由受限制)和困难,常委会机关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汇报,并派员前去看望、慰问和了解情况。

  第四条 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直接同县人大代表联系。

  (一)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与会议审议议题相关行业系统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二)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常委会统一安排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做好审议大会各项议题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就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检查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其原选举单位及现工作系统的部分代表,并应经常深入原选举单位或各镇(乡、街道),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询问,向常委会作出反映。不在选举单位工作、生活的代表,任期内至少回选举单位参加县人大代表视察活动一次。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走访代表,召开不同类型的代表座谈会,征询代表意见和要求。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到镇(乡、街道)视察工作时,可邀请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围绕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约请有关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五)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办、督办、催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表。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通过发出征询意见函和走访等方式,听取代表对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

  (六)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和接待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为代表提供专用信封和专用纸。对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必须按照《龙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重点建议的处理办法》办理。县人大代表因重大事项提出约见常委会领导或常委会领导需约见县人大代表,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联系落实。

  (七)常委会通过印发《会刊》、《龙门人大通讯》及其他有关资料,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和代表工作的主要情况。

  第五条 常委会委托各镇(乡、街道)人大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县人大代表的方式:

  (一)各镇(乡、街道)人大负责人,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将要审议的议题,征求当地有关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带到会上反映,并可根据需要,在会后向代表传达会议的重要内容。

  (二)各镇(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可以邀请当地选出的县人大代表列席;各镇(乡、街道)人大在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或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三)各镇(乡、街道)人大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协助组织当地的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召开座谈会,征求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县人大代表就地、分散视察时,各镇(乡、街道)人大根据代表的要求,帮助联系安排。

  (五)各镇(乡、街道)人大负责处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应由当地解决的建议和意见。属于县级机关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六条 按照代表意愿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常委会委托各镇(乡、街道)人大对在当地居住、工作的县人大代表、按行业、工作系统或居住状况组成代表小组,并协助联系。县直单位的代表按选举单位或行业系统组成代表小组,分别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县人大代表居住分散的,也可以参加当地镇乡级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第七条 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根据常委会的安排和代表意见,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一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协助当地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工作;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第九条 常委会分工一位副主任分管代表工作,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各工作机构也应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十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情况,每年年终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综合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代表所在单位及其他各有关单位对县人大代表进行的视察和小组活动等应给予积极支持,为其执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代表执行职务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其工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其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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