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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大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 2019-06-12 17:05
  • 来源: 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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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1经县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人大机关财务管理,保障县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关财务管理是对本机关的资金收入、使用等业务进行计划、组织、执行和控制的工作。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三)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努力节约开支;

(二)加强会计核算及财务控制监督工作,定期进行财务活动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国有资产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资金流失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发生。

第四条  财务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直接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管理,配备会计、出纳各1名,核算管理本机关的财务收支。财务人员任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财务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结果应当体现公开透明、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六次  本机关预算项目主要包括行政运行经费、专项经费、离退休经费等。

第七条  每年约9月份,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经费预算方案,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

第八条  办公室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组织执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经费开支管理

 

第九条  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

年度预算计划、大额支出以及年终决算须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县有关部门通知,通过本机关财务统一发放补贴、奖励等,由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发放的文件依据归入会计凭证中。

其他日常经费支出1千元以下由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由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5千元及以上支出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各专门委员会、各工委(室)需要开支经费的,应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预算安排报告等报办公室审批。在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召开工作会议等代表活动中需要开支经费的,还需提交经分管领导批准的相关活动工作方案(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各工委(室)的预算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当月报销,报销凭证必须真实、有效,要有经办人和证明人并经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办理经费支出程序。

(一)出差等不再借用现金,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由使用人、使用单位填写《办公设备购置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核同意后统一由办公室购置、验收、安排管理,坚持实用、节俭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三)因公出差、培训应严格执行龙门县有关规定,填写《出差(培训)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批同意后再实施,事项完成后3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误餐补贴发放严格执行龙门县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因工作加班误餐要如实填写《误餐补贴呈批表》(见附件3),经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五)接待工作按龙门县有关规定执行,用餐既要热情有礼又不奢侈浪费。公务活动开始前,要填写《公务接待情况表》(见附件4),报常委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4),连同发票、派出单位公函等作为接待费报销凭证。

(六)县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省、市、县人大代表视察及代表小组活动等费用开支,按省、市、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支出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复核人签名,经审批后才能记账核算。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同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并按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会计、出纳每月都须进行账实核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人员盘点现金。

(二)加强现金使用监督,公务支出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租凭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其他交通费等。公务卡消费后应在3天内到出纳员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现金保险柜必须由出纳专人保管,保险柜不得留存大额现金过夜。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公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二)银行存款要按月核对账单,若出现未达账,应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由会计复核,对有问题的未达账,要及时到银行了解、查明情况并进行清理。确保货币资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银行账户不得外借,任何人不能擅自代开支票或通过账户代收款项,更不允许替他人结算往来款。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存货是指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不含随买用的零星办公用品等。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由会计统一建账、核算,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固定资产每年清查盘点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本机关开发或购置的软件,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

 

第六章  票据及印鉴管理

 

第十八条  设置支票购领簿,登记支票的购买、使用、审批、核销等过程。支票使用要办理审批手续,经分管财务领导在支票购领簿签批,非出纳员使用支票要办理签领登记手续。已领用的支票,必须严格按批准用途及金额填写和使用支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及金额。如业务结算金额未明确的,出纳员必须按审批控制金额在支票中押码后交经办人员办理。结算完毕要及时凭支票存根和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出纳处核销报账,逾期未用的,要及时交回注销。支票不得跨月核销,并且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出纳员及领用支票人要妥善保管支票,一旦遗失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九条  支票及密码器由出纳员保管。

第二十条  单位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不能全部由1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分管财务领导、出纳员的个人印鉴由其本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收款票据原则上只限于财务人员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丢失。收款票据由会计保管登记,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和票据领用登记本应妥善保管,用完后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每月8日前,出纳员要将上一个月的完整的核对无误的凭证、资料移交给会计员,会计员复核后,于15日前完成记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财务分析工作,重大经济事项和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对支出结构、财产物资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成立人大机关理财监督小组,人员由常委会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管纪检副主任、工会主席和会计等5人组成,负责日常财务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包括的范围,主要有四类: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归集及保管。

(一)办公室设专人保管会计档案,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会计凭证要按顺序编号,附件要齐全,防止丢失,当月凭证于次月要装钉成册,年度终了时,归档保管。

(三)账册的保管和归档,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进行科学管理,严防损毁、散失、泄密。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现行财经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办公设备购置申请表

    2、出差(培训)审批表

    3、误餐补贴呈批表

    4、公务接待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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